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條


主要構造部份/ 層數 屋頂 樓地板
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 半小時 一小時 一小時 一小時
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 半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一小時
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 半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三小時

表三

  1. 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樓層面積者,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。
  2. 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。

註:本表略去牆壁之防火時效要求。

防火時效圖示

防火時效圖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