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條
主要構造部份/ 層數
屋頂
樓地板
柱
梁
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
半小時
一小時
一小時
一小時
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
半小時
二小時
二小時
一小時
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
半小時
二小時
三小時
三小時
表三
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樓層面積者,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。
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。
註:本表略去牆壁之防火時效要求。
防火時效圖示